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珠海居住证注销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1. "居住证持证人已将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市区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道并办理《暂住证》的,居住证应予以注销。"
2. "居住证持证人死亡的,居住证应予以注销。"
3. "居住证持证人依照《珠海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》的规定被注销的,居住证应予以注销。"
4. "居住证持证人被收容教养、被判处刑罚的,居住证应予以注销。"
5. "居住证持证人连续两年以上未在珠海居住的,居住证应予以注销。"
6. "居住证持证人变更姓名、性别、民族、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的,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居住证,未申请换领的,原居住证应予以注销。"
7. "居住证持证人离开珠海前,应当将居住证交回居住地公安机关。"
8. "居住证持证人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的,居住证应予以注销。"
满足上述条件之一,居住证持证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注销申请,公安机关经核实后予以注销。
请注意,具体操作时,还需遵循珠海市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相关规定。如有疑问,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。举报


